专治白癜风医院 http://pf.39.net/bdfyy/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凝聚协同保护合力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厦门知识产权法庭庭长廖惠敏
作为首批国家知识产权十大强市创建市,厦门市以知识产权法庭为依托,创新打造“跨区域、跨行业、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知识产权司法协同保护平台,逐步完善司法协同保护体系,被地方立法《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吸收巩固;年初,得到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主要领导的肯定,并在全省推广。
打造“三大平台”,以多元共治提升知识产权司法协同保护水平。一是跨区域保护协作平台。发挥厦门知识产权法庭管辖厦漳泉龙技术类案件优势,强化四地知识产权司法与行政协作,建立跨区域巡回审判庭,成立闽西南创新企业法务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联盟,拓展现场勘验、巡回审判等便民惠企举措。二是跨部门保护协同平台。成立厦门知识产权司法协同中心,综合运用司法、行政、经济、技术和社会治理手段,扩大协同保护范围。三是“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保护服务平台。设立厦门自贸片区跨境电商知识产权基层服务站、火炬高新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站,指引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有效维权、防范风险,引导行业自律自治。
聚合“司法+行政+X”工作合力,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一是打通闽西南区域诉调对接通道。建立四地司法与行政机关联席会议及案件通报机制,对接“知创中国”线上平台,实现线上联动、就近预防。二是推动统一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的认定标准。加强与行政主管部门在知识产权执法司法程序上的衔接,建立由45位专业人士组成的兼职技术调查官库,完善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体系。三是构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服务机制。深入产业一线,常态走访“三高”企业、行业协会,开展订单式服务、专题授课等60余次,精准对接创新企业需求。
无缝衔接前端诉源治理、中端多元解纷、末端高质效审判,推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全面提档升级。一是促进形成涉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交流高地。建立“海峡两岸青年学生知识产权法学教育实践基地”,开展“台青创新创业法律讲堂”,为余名台青、台商提供知识产权保护建议、两岸规范差异指引及惠台利好资讯等,促进两岸融合发展。二是助力打造知识产权法治宣传教育高地。运用各类媒体平台,扩大示范效应,被《人民法院报》《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改革报》等宣传推广。三是推动构建高素质知识产权审判人才培养高地。共建理论和实践创新基地,10余篇调研成果获国家级、省级奖励,队伍专业化水平不断提升。
我省制定知识产权综合性保护条例的必要性及建议
□福州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教授贾丽萍
我省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知识产权地方立法滞后。我省知识产权法规规章多出台在年至年间,相对于年以来《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的频繁修订,规定内容严重滞后于国家层面的立法。同时,我省在著作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等领域多以政策推动为主,相关立法空白。二是现有地方立法缺乏系统性与协调性。我省已出台的知识产权法规规章,缺乏“私权保护、权利转化、促进社会进步”的全流程规划立法理念与意识。三是知识产权服务专业化、规范化程度不够。运营缺少法律上的严格约束,监管机制不健全;行政服务与企业实际需求脱节,知识产权行政服务流程不顺畅。
我省制定知识产权综合性保护条例的必要性。一是符合创新驱动发展的时代要求。《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年)》提出“做好专门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增强法律法规的适用性和统一性,构建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外协调的法律体系”。二是细化落实国家知识产权立法的重要举措。《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签署,《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修订,对我省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新要求,带来了新挑战。三是落实科技创新行动计划与“领航计划”的需要。省委提出,要大力实施产业自主知识产权竞争力提升“领航计划”,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提供有力保障。四是消弭法规规章间冲突,弥补漏洞,提升知识产权法整体效应的需要。
我省知识产权综合性保护条例的主要内容。在立法定位与框架结构方面,该条例作为我省知识产权综合性法规,以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为目标,以“部门职责、社会共治、行业自律”为主线,主要包括“制度机制、行政保护、司法保护、公共服务、自律管理、信用监管”6个部分,形成“一个目标、三条主线、六个模块”的框架结构。
在具体制度设计方面,主要包括:建立知识产权联系会议制度,以推动解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完善诉调对接、行政调解等多元化解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建立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司法保护技术调查官制度,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建立知识产权合规性承诺制度,包括知识产权行政审批中的合规性承诺和政府投资、采购和招投标等活动知识产权合规性承诺;细化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适用情形,根据省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状况,细化侵权场景,明确适用的具体情形;打通地理标志产业链,整合提升福建众多知名的地理标志产品与品牌优势;制定新发展阶段高校科技成果“产学研一体化”转化制度;建立知识产权失信违法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综合信息库,实现各部门信息共享;建立海峡两岸知识产权沟通交流机制,制定侨民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创新型省份建设背景下的知识产权检察保护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助理林亚将
创新型省份建设与知识产权保护具有十分密切的联系。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大有可为。近年来,福建省检察机关发挥职能作用,持续加大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力度。
一是成立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办公室,组建知识产权专门化检察机构,选配业务能力较强的检察官组成专门办案组,实现专门机构、专门人员办理专门案件。二是采取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检察“三合一”办案模式,统筹各部门业务专长,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三是结合不同地域特点,设立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基地,如厦门市检察院在厦门自贸区设立打击和预防知识产权犯罪教育基地;宁德市检察院在宁德时代新能源等公司设立服务联系点,协助完善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机制。四是开展知识产权权利人告知工作,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涉知识产权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和非法经营犯罪三类案件,在受理审查起诉之日起10日内,主动向权利人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五是协商建立保护知识产权协同工作机制,如省检察院联合公安厅发布《福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年),会同省知识产权局签订《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合作框架协议》,引入技术调查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客观而言,知识产权案件办案难度大,给传统检察权行使带来现实挑战,我省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工作质效与知识产权保护高标准高要求相比还有差距,如当前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双轨并行的情况下,存在行政机关“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的情形;知识产权“三合一“检察保护还是以刑事检察保护为主,民事、行政检察履职工作相对薄弱。下一步,应就知识产权检察履职过程中存在的难点堵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调研,开拓思路,补齐短板,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作用。
知识产权仲裁法律和技术双重支撑体系的构建与探索
□厦门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林文阳
当前,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也体现出支持和鼓励仲裁的趋势,可预见的是将来会有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纠纷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因此,仲裁机构提升自身专业度、构建法律和技术双重支撑体系就显得至关重要。
目前,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过程中实行的技术调查官制度有其独特应用,弥补了法官在技术背景上的短板,为法官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提供很大帮助。但这一制度仍然存在模糊之处,部分条文在实践中也引发争议。例如,技术调查意见的适用范围为技术问题,而实践中,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往往难以区分,部分技术问题兼具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双重性质;又如,在技术调查意见不予公开的情况下,当事人无法监督质疑技术调查官的行为,法官对技术调查官的依赖度又较高;再如,若技术调查意见被采纳,则具体适用方式如何确定等等。但仲裁的优越性就在于,仲裁机构可以通过制定仲裁规则的方式,使得知识产权仲裁中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可以不拘泥于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安排。
因此,厦门仲裁委员会除了细化对知识产权仲裁员的选任标准、运用大数据精准匹配仲裁员、组建知识产权专家库之外,还在新版规则中创新性地引入“专家咨询”这一制度,为构建技术调查意见和专家咨询报告相结合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奠定了基础,有效规避了法院“五位一体”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在仲裁实践中的障碍和技术调查官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技术调查官由仲裁庭依职权启动,允许技术调查意见中技术事实部分的公开,技术调查官需要具备较高程度的专业水平,不一定掌握法律知识,允许其参与案件调解;而咨询专家依当事人申请启动,专家咨询报告参照鉴定意见,内容向对方当事人和仲裁庭公开,咨询专家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背景和技术知识。将两个制度相结合,使得具备不同功能定位的角色间可以相互融合,程序更完善,具有更强的中立性。更重要的是,技术调查官只向仲裁庭解释和分析技术事实,法律问题交由双方博弈,避免了技术调查官过渡干预裁判结果。
在此基础上,厦门仲裁委员会还寻求科技化手段与法律的结合,目前已经正式启用“云上厦仲”,当事人实现线上立案、线上提交证据、线上开庭。未来还将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单位的数据库、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对接,从技术上解决电子证据真实性的问题,化解电子证据的前期固化、纠纷后的流转以及审理中的疑点难点。
知识产权民刑责任聚合案件集约化诉讼程序研究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二级法官林艳艳
“三合一”审判体系建设是最高人民法院部署的破解知识产权诉讼程序难题,实现程序集约化、以审判驱动创新的有力举措。其中,民刑责任聚合案件的程序集约化无疑是难点之一。
目前,民刑聚合案件的程序处理规定散见于一般性司法解释,缺乏诉讼程序法支持,又囿于传统的民刑诉讼理念、法品格的价值差异,司法实践中对该类案件的审理顺序、审理规则等存在争议。
以民刑程序之间有无牵连、交涉作为分类标准,可将当前的审理形式分类为程序分离型、程序相交型。当前,知识产权民刑责任聚合案件的审理形式都存在着民、刑分轨审理,两大程序叠宕繁冗,重复性工作多等问题,与理想目标相去甚远。但程序分离型诉讼有程序自由、独立、保护当事人诉权的优势,相交型诉讼又遵循了刑事案件从民事侵权到刑事侵权的递进逻辑。如何构建从两种诉讼模式中,短中取长、优中择优完成合院、合庭、合程理想目标的“民刑附合”综合诉讼模式,在当前司法环境下存在适用难题:一是地域与审级管辖冲突导致案件无法合院,二是价值追求与法品格的差异导致案件无法合庭,三是审理标准冲突导致案件无法合程。为消弥冲突、突破困境,应加快知识产权诉讼程序特别法立法。在特别程序法下,协调民、刑程序关系,实现“民刑附合”综合模式:即一般情形下“民刑案件并轨”案件合程处理;特殊情况下的程序中止应当符合比例原则。
在“民刑附合”综合模式的具体构建上,可实行以下规则:对于程序分离型诉讼,应以程序集约为导向进行程序单轨与并轨相切换的制度设计(允许刑附民诉讼);以程序效率为目标,聚焦协调程序的规则设计。对于程序相交型诉讼,则应突出知识产权私权属性,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强化集约程序的效率性,以比例原则确定中止界线。同时,应充分考虑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交叉融合关系,在特别程序法中聚焦解决民刑程序在管辖制度、既判力规则、审理标准及审判组织等方面的冲突,以整体观、融合观、协调观的视角,善用和发挥民刑程序各自优势,协同进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推动高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
□厦门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副总经理张典慧
打通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核心在于理顺转化过程各个主体的相互关系,以建立市场化的技术转移机构为抓手,促进各种创新要素共同建设“创新转化生态系统”,推动高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高价值创造和高效益运用。国家法规及政策层面,我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三部曲”(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科技部等部委《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为高校创新工作机制提出了重要法规与政策依据。
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现状。我国高校在科技成果转化领域普遍存在着科研工作组织与市场实际需求脱节、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不够稳定、高校科研平台综合利用效率偏低、高校技术转移机构市场化程度不足、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服务体系建设不足等5个方面的问题。
高新科技成果的特殊性,其转化流程也和一般产业企业的常规运营流程有所不同,它往往需要许多外部条件的密切配合才能共同完成。其中的一个关键条件是高校与产业、政府等不同层面的参与主体密切合作,建立知识产权管理运营、信息沟通、咨询评审、需求评估、技术评审、技术推广、技术交易、挂牌定价、创业孵化、科技金融等多个环节互动的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实现高新技术成果的快速高效转化。因此,高校必须做好转化服务机制建设,以营造良性的内部运转机制和良好外部环境。
厦门大学“创新转化生态系统”的工作实践。习近平总书记在给厦门大学建校周年的贺信中,希望厦门大学“与时俱进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全面提升服务区域发展和国家战略能力”。这不仅是推动厦门大学改革发展的指导纲领,而且是我国高等教育的行动指南。
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厦门大学近年来以完善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组织实施管理办法》为立足点,从健全制度体系、总结样板经验、创新科转机制、开放服务体系、市校共演共进等多方面入手,以建设市场化的技术转移机构“嘉庚高新技术研究院”为突破口,着力营造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良好生态系统。两年多来,厦门大学的工作实践成效明显,获得了相关部委的认可和表彰:年9月,被教育部认定为第二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同年10月,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认定为首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同年12月,被国务院办公厅认定为第三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
下一步,我们要以习近平科技创新思想为指导,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三部曲”为根据,充分发挥现有政策优势,在创新体制机制、破除制约因素等方面积极探索实践,大力推进高校“创新转化系统”建设和发展。
福建茶产业转型升级中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完善与提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一级法官曹慧敏
茶产业是福建重要优势特色产业。近年来,福建法院致力于为茶产业转型升级提供优质知识产权司法服务保障。年至上半年,福建法院共受理涉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余件,审结近件,主要特点为:在案件类型方面,大部分为侵权纠纷,占比超90%,其中以商标和著作权侵权为主;在诉讼主体方面,原告多为省外主体,被告多为线上销售商;在案件标的方面,诉请和判赔金额总体不高;在结案方式方面,以调撤为主,占比超70%;大部分一审后未上诉;在案件数量方面,年至年均20件左右,年至年均超百件,主要原因是省外权利人积极维权。
通过审理涉茶知识产权案件,发现福建茶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诸多不足,如知产保护的格局站位有待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的权利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知识产权的使用方式有待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的司法维权有待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的审判难点有待进一步解决,知识产权的协同保护有待进一步加强等。
为此,审判机关应进一步提升站位,强化茶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注重加强顶层设计,完善“一个中心”“两大平台”,即规范设置专门协同保护中心;积极融合“线上+线下”,创建茶产业司法保护两大平台。完善源头、立案、审判、执行、诉后全流程全链条保护“五项机制”,包括:优化源头治理机制,提供精准司法服务保障;优化诉非联动机制,提供特色司法服务保障;优化审判工作机制,提供专业司法服务保障;优化执行工作机制,提供创新司法服务保障;优化诉后工作机制,提供延伸司法服务保障。通过构建“1”“2”“5”福建茶产业特色司法保护体系,打造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高地,为福建茶产业品牌化、法治化、国际化等的转型升级保驾护航。